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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存货租赁的会计处理

时间:2025-04-10    访问量:29

1.案例背景

A 公司是一家专用工具制造公司。公司将存货中部分工程用钻头、钻具等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对外出租并获取收入,将上述租赁用产品计入“存货——发出商品”中核算。


2.问题

A 公司关于存货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?

3.具体分析

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——存货》相关规定,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。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(一)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。(二)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。
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——固定资产》相关规定,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:(一)为生产商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。(二)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。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(一)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。(二)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。

本案例中,A 公司用于经营租赁的产品作为存货还是转为固定资产列报,应基于公司租赁活动的目的进行判断。

若 A 公司出租产品的主要目是为了销售,且实际经营中通过经营租赁实现产品最终销售的情况较为普遍,客户愿意试用通常表明其有购买意愿和需求,且试用期较短、占产品使用寿命比例较小,经济利益是很可能流入企业的,则可以认为上述租赁活动属于正常的销售活动,在试用结束前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,可以在存货列报。

若 A 公司出租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租赁收入,则属于准则中规定的“为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”有形资产,若相关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(大于 1 年)、单价较高,符合固定资产定义,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列报。

本案例摘选自北京证券交易所《会计监管动态》2024年第1期

发布日期:2024年8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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